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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江夏區“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工作長效機制建設文件
- 分類:政策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0-10-10 17:31
- 訪問量:131
推進江夏區“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工作長效機制建設文件
【概要描述】武漢市江夏區水產局文件??夏漁〔2014〕45號????????????????????????簽發人:樊后棟?推進江夏區“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工作長效機制建設文件 ——關于加強湖泊漁業資源保護的實施意見? 為推進“十個突出問題”承諾整改,切實加強湖泊漁業資源保護長效機制建設,針對湖泊漁業養殖過程中存在的破壞湖泊漁業生態環境等問題,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 強力拆除湖泊
- 分類:政策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0-10-10 17:31
- 訪問量:131
詳情
武漢市江夏區水產局文件
夏漁〔2014〕45號 簽發人:樊后棟
推進江夏區“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工作
長效機制建設文件
——關于加強湖泊漁業資源保護的實施意見
為推進“十個突出問題”承諾整改,切實加強湖泊漁業資源保護長效機制建設,針對湖泊漁業養殖過程中存在的破壞湖泊漁業生態環境等問題,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
強力拆除湖泊圍欄養殖設施,全面推廣應用湖泊健康生態養殖技術,科學實施湖泊資源保護措施,通過種草殖螺,保護湖泊水質,通過增值放流,定向恢復稀缺魚類種群等方式,修復湖泊魚類資源,保護湖泊生物多樣性。建立對湖泊漁業養殖生產行為的長效管理機制,通過3-5年的持續推進,實現“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漁業可持續發展格局。
二、標準
?。?span style="font-size: 12pt;">一)問題發現機制標準
成立湖泊漁業生態資源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區水產局局長任組長,梁子湖水產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任副組長,成員由局、集團分管領導和推廣站、生技科、區漁政站、集團生產經營部等相關科室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設立巡查組、綜合組、督察組三個工作專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區漁政站站長張文任辦公室主任,與漁政站合署辦公,負責全區湖泊漁業資源保護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1、巡查組對全區湖泊水域的漁業生產行為進行不定期巡查,同時設立舉報投訴電話(027-87019570),受理市民,媒體等對破壞湖泊漁業生態環境等方面的投訴(包括湖泊攔網、圍網、投餌施肥,湖泊水質惡化等)。
2、綜合組對巡查組及市民、媒體等巡查和反映的情況進行登記、梳理,匯同相關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情況上報領導小組和有關單位。
3、督察組根據領導小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對涉事單位整改處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通報情況。
?。ǘ﹩栴}處理機制標準
1、巡查組應于1個工作日內,將巡查或市民、媒體舉投的破壞湖泊漁業生態環境的漁業生產行為報送到綜合組。
2、綜合組對巡查組及市民、媒體等巡查和反映的情況進行登記、梳理,匯同相關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并于7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核實情況上報到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于3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對短期內一時得不到解決的,提出工作方案;對短期內可以得到解決的問題,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綜合組于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下達到責任主體涉事單位,報送相關部門。
3、督察組根據領導小組的處理意見,對涉事單位整改處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于2個工作日將督促檢查情況報送到領導小組和相關單位。
?。ㄈ徫回熑螜C制標準
堅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總體原則,按照《武漢市湖泊保護管理條例》和全區湖泊漁業生態資源保護中長期規劃總體要求,結合年度工作計劃,嚴格實行崗位責任制,有條不紊高效強力推進湖泊漁業生態資源保護。
1、區水產局湖泊漁業生態資源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湖泊漁業生態資源保護工作,組織起草全區湖泊漁業資源保護中長期規劃,制定年度工作方案。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承擔破壞湖泊水域漁業生態環境資源等漁業生產行為的發現、處置和湖泊漁業生態資源保護等主體責任。
2、巡查組負責巡查發現或受理市民、媒體等舉報投訴的破壞湖泊漁業生態環境和未按年度湖泊漁業資源保護方案實施漁業資源保護措施、保護湖泊漁業生態環境不力的漁業生產行為。巡查組組長是發現問題的主體責任人。
3、綜合組負責登記、梳理、調查核實巡查組巡查發現或市民、媒體等舉報投訴反映的破壞湖泊漁業生態環境的漁業生產行為,包括推行湖泊漁業生態資源保護措施不力的責任單位,及時將調查核實情況上報領導小組和有關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通報相關情況。綜合組組長是處理問題的主體責任人。
4、督察組負責涉事單位整改處理的督促檢查,并負責通報相關情況,督察組組長是監督檢查的主體責任人。
?。ㄋ模┳坟焼栘煓C制標準
按照“分工明確、各司其職、違規必究”的原則,嚴格實行追責問責責任機制。
凡屬在發現問題、處理問題、督辦落實等環節中出現的發現處理問題不及時、督辦落實不力等行為,造成對湖泊漁業生態資源的嚴重破壞,按照武漢市治庸問責相關規定,除追究第一責任人的主體責任外,對分管領導和經辦人都應實行嚴格的問責機制。
1、因下列行為,包括:巡查不力、發現問題不及時;發現問題不按規定時限上報或隱瞞不報;不按規定程序時限受理舉報投訴反映的問題;不按規定程序時限處理和督辦不力等,造成對湖泊漁業資源環境的破壞,一經查實,嚴格按照武漢市治庸問責相關規定追責問責。
2、對實施湖泊漁業資源保護措施不力的涉事單位,除追究涉事單位法人的主體責任外,區漁政執法部門還將責成涉事單位按照制定的年度湖泊資源保護方案強制執行并處罰金。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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